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杨宇飞、杨芳:
借款人(抵押人)杨宇飞(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7607012211)、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芳(女,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010142229)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高萍于2014年6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4]年[859]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9935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10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30期、累计违约70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月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6713.87元,利息人民币12067.3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8781.2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额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17日
公 告
兹有新疆通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BJJRUL4F,由股东李挺发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议题:1.免去王强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2.选举新任法定代表人。于2025年4月3日上午11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甘肃大厦10楼1003室办公室以及腾讯会议(会议号:143153103)同时召开此次股东会,现登报通知新疆通维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李挺、尹建强、王强兴前来参加会议,联系人:刘宏鹏,电话:18195355678,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请全体股东接到本通知后按时参加股东会,如其中股东超时限未回复,则视为股东同意此次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特此公告!
新疆通维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7日
遗失公告
1.巴楚县艾麦尔·麦海木身份证(653130196911171770)遗失医师资格证,证书编码:199865210653130196911171770,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声明作废。
2.石河子市意涵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DKH2N971)公章(印章编码:6628810033747)丢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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