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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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张古琴:

  借款人(抵押人)张古琴(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6050029)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高萍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3]年[2399]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6757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3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7日至2033年11月7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6期、累计违约55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月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41636.08元,利息人民币17138.7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8774.81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月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额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艾迪拜·伊勒哈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艾迪拜·伊勒哈木

  电话:17799711886、138998355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14日

  黄平:

  本委已受理杨天林诉被申请人柳州建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平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0994-5828114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公告

  巴州满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张忠辉

  股东(财务负责人):胡永健

  监事:张辰铭

  玉散·亚森于2023年10月25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你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轮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地址:轮台县青年路第四综合办公楼一楼101工伤认定办公室,0996-4672952),逾期及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轮台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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