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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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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书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代荣霞(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11124721)

  借款人、抵押人代荣霞(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11124721)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6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房字第0105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773号】。

  借款人代荣霞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8年6月6日至2028年6月5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代荣霞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站前路瑞安大厦商业126室)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代荣霞已连续数期未偿还贷款利息,于2025年2月20日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现因借款人代荣霞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到2025年2月20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欠款本金198346.74元、利息22547.6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20894.40元(大写:贰拾贰万零捌佰玖拾肆元肆角)。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公司)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公司)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773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刘晓世;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代荣霞(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11124721)

  借款人、抵押人代荣霞(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11124721)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6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房字第0106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772号】。

  借款人代荣霞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8年6月6日至2028年6月5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代荣霞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站前路瑞安大厦商业127室)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代荣霞已连续数期未偿还贷款利息,于2025年2月20日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现因借款人代荣霞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到2025年2月20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欠款本金164604.49元、利息18551.0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3155.55元(大写:壹拾捌万叁仟壹佰伍拾伍元伍角伍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公司)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公司)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772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刘晓世;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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