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7
A+ | a核实债务通知书
被执行人(借款人):杜青(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502152830)
被执行人(共同借款人):闫蓓(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104082827)
被执行人(抵押人):杜生学(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420102281X)
被执行人(抵押人):马新花(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490729282X)
借款人杜青(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502152830)、闫蓓(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104082827)、抵押人杜生学(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420102281X)、马新花(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490729282X)与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6年1209字6240727号 《个人借款合同》及编号为SUBC20161209第1507790号《借款抵押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3511号】。
借款人杜青、闫蓓向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贰拾万元整;贷款期限24个月,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8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杜生学、马新花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方家庄子村137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现因借款人杜青、闫蓓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到2025年2月19日,尚欠债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89633.64元、利息95785.7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5419.36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肆佰壹拾玖元叁角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公司)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公司)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3511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刘晓世;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2月27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新疆国玉和田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中嘉成国际投资(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中山国际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玉(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6807251033)、赵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
我行与借款人新疆国玉和田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玉、保证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纪平,保证人中嘉成国际投资(北京)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玉,保证人、抵押人新疆中山国际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传江,保证人孙玉、保证人赵杨、保证人赵素菲于2024年5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4年展字第00042708号《贷款展期合同》、2024年保字第00042708号《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整(小写:28,000,000.00元),借款展期期限共12个月,自2024年05月15日起至2025年05月14日止。我行于2024年05月15日向借款人贷款展期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整(小写:28,000,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5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4年展字第00042708号《贷款展期合同》第3条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以及违反了2022年借字第010055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2.7、12.11款的约定。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2024年展字第00042708号《贷款展期合同》、2022年借字第010055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规定,我行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通知自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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