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1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任邦山
你于2017年9月14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7]年[66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6014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任邦山于2017年9月1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26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10月5日至2037年10月5日到期。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4年12月17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月2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0期(累计38期),债务人尚欠本金202050.22元,利息7326.1元,合计209376.32元及自2025年1月3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21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5乌农商字
第0204280202号
党存霞、滕汉文:
我行与借款人党存霞(身份证号:62292319850203142X)、共同债务人滕汉文(身份证号:620423198501163317)于2023年4月13日签定了编号:HTZZ20230413013532的《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用途:购货,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
根据上述合同第九条、十条的约定”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影响履约的、本合同项下及本行/社其他业务出现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足额清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债务被纳入不良等情况“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党存霞与共同债务人滕汉文已连续三期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归还贷款利息,我行有理由认为借款人已经影响到我行的合法权益,且借款人已向我行表示,已无法按期履行还款责任,故我行向党存霞下发《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上述《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25年2月18日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共同债务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56720.25元(截至2025年2月18日),另要求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特此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1日
遗失公告
麻丽遗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行证,执业证号:33212012100013,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司法司,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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