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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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公告

  各提存受领人:

  债务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5年1月6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并于2025年1月7日将投标保证金共计7273511.93元提存于本处。请各提存受领人(名单详见本处于2025年1月24日在该报发布的公告)于2030年1月7日前持以下相关材料到我处领取。

  (一)单位投标的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保证金银行缴纳凭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收款账户证明。

  2、投标人名称发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保证金银行缴纳凭证原件、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合法部门出具均可)、营业执照原件、收款账户证明。

  3、投标人被注销的,原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原件、保证金银行缴纳凭证原件、营业执照、持股比例证明(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系统查询打印)、收款账户证明;原全体股东对保证金分配已达成协议并经公证的,有权领取的股东的身份证原件、保证金银行缴纳凭证原件、营业执照、分配协议公证书、收款账户证明。

  (二)个人投标的

  1、投标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保证金银行缴纳凭证原件、收款账户证明。

  2、投标人死亡的,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原件、保证金银行缴纳凭证原件、收款账户证明。

  (三)保证金银行缴纳凭证丢失和无法亲自到场的情形

  1、保证金银行缴纳凭证丢失的投标人,应首先前往银行查询、调取,确属无法提供的,公证处经与债务人核实并确认投标人缴款信息无误后,投标人持前述一、二条款中的证明材料及在债务人处领取的受领确认函(附收款方银行缴纳凭证)至公证处办理保证金领取事宜。

  2、前述一、二条款中无法亲自到场的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须有代为办理提存款领取事宜(注明金额)、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签署相关文件等内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委托主体应为单位,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名】。

  通知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五楼

  联系人:凌丽

  联系电话:17799711961

  2025年2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何山(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710102818)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1年10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99225Q121108856782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346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至2024年9月27日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313040.49元,利息人民币33369.8元,罚息716.42元,合计人民币1347126.71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9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

  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6日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冷链食品

  物流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信息公示

  新疆天益食品供销社有限公司委托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冷链食品物流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稿)已初步完成,现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网址: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1?id=41227UISTh;公众意见表网址: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新疆天益食品供销社有限公司

  2025年2月6日

  遗失公告

  李用华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6501202310583157,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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