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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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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赛麦提·巴伍敦(男,身份证号:652826197412172610)

  债务人、抵押人赛麦提·巴伍敦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公江于2013年10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3】年【经二手贷048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554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赛麦提·巴伍敦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4年9月4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4年11月27日,贷款连续35期/累计82期逾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28564.61元,利息人民币71951.48元,共计欠款人民币500516.09元,以及自2024年11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 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21日

  新疆农乐福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成英:

  本院在执行新疆金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农乐福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刘海娥、杨平业、王成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230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杨平业、王成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杨平业、王成英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1日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和田美客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帕提古丽·艾力与被申请人和田美客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5〕47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风险告知书。

  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49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偿33000元【11个月(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3000=33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设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现定于2025年3月11日10时30分在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田市北京西路344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哈密市伊吾县盐池镇新程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盐池镇人民政府委托新疆沃谱瑞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哈密市伊吾县盐池镇新程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s://pan.baidu.com/s/1TRQ7nuywGNDcg4Qogru6hg?pwd=64s5,提取码:64s5,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盐池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公 告

  巴州鸿禾长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双双喜诉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原种棉轧花厂、巴州鸿禾长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轮劳人仲字(2024)191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确认申请人双双喜与被申请人巴州鸿禾长升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之间从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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