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9

A+  |  a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赵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205198503180323)

  债务人、抵押人赵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5739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889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赵英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1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34244.55元,利息人民币20157.7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54402.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苗桂源(男,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812307436)

  债务人、抵押人苗桂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9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3774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56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苗桂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捌万玖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1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56957.24元,利息人民币6273.2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63230.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9日

  出典人及担保人本息催收通知书

  出典人:范喜生(身份证号:412926195601173331)

  担保人:范喜盈(身份证号:4108021966041335345)、贾军(身份证号:150302197807152536)、新疆华茂宇通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650000057033635)

  范喜生与新疆世纪百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签订权利质押典当合同(编号:世质字【2014】第003号),约定我公司向范喜生发放典当当金壹佰贰拾万元整,期限陆个月,于2014年12月08日到期。同时,范喜盈、贾军、新疆华茂宇通建材有限公司为该笔典当业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范喜生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未归还典当当金壹佰贰拾万元整,已累欠典当利息自2015年3月9日至2025年1月8日共计116个月,金额贰佰柒拾玖万捌仟元整(¥2798000.00)(按照月息2%计算)。现第七次书面催告出典人范喜生、担保人范喜盈、贾军、新疆华茂宇通建材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逾期典当当金壹佰贰拾万元整,典当利息贰佰柒拾玖万捌仟元整(¥2798000.00)(按照月息2%计算)。

  若出典人范喜生、担保人范喜盈、贾军、新疆华茂宇通建材有限公司未在公告之日起归还典当当金及利息,我公司将采取要求包括担保人代偿在内的一切法律措施,以保障我公司权益。特此通知。

  新疆世纪百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月9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