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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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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杜文俊,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5811074416;俞艳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311124426

  保证人: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年9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921029800001号《个人贷款合同》、2560742号《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51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货款本金3750000元整,贷款期限为 2021年9月17日始至2022年9月17日止。该笔贷款已于2022年9月17日到期,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4年8月6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750000元、欠应收欠息人民币298823.43元、欠应收应计罚息人民币19125元、欠应收罚息人民币375750元、欠应计复息人民币1524元、欠复息人民币29673.11元,合计本息人民币4474895.5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8月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至债务执行完毕期间被执行人(债务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被核实人:哈密市丰盛和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郑海航

  2024年3月22日,哈密市丰盛和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丰盛公司”)、郑海航与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下称“天山银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等。约定:展期金额270万,年利率7.8%,继续由丰盛公司以设备提供抵押担保,由郑海航提供保证担保并以其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后各方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现天山银行称,截止2024年11月25日,丰盛公司欠本金270万,欠利息18135元(计算至2024年11月25日)。现我处发通知核实债务,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5年1月7日

  陕西纳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该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该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支付刘尚林、宋智强等32人工资316686元,赔偿金158343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履行。你单位如果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你单位如果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行政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你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7日

  公 告

  巴州融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艾力·阿木提诉巴州融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及赔偿金一案(轮劳人仲字(2024)126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艾力·阿木提与被申请人巴州融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巴州融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艾力·阿木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103.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206.96元、伙食补助金159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3230元、护理费1216.55元;合计:176695.99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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