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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6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保证人:高新(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501080639)
贷款人(债权人、质押权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于2024年1月11日分别与借款人(出质人)新疆青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艳签订了合同编号:HT91010240105000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B9101024010500002《权利质押合同》、编号:DB9101024010500002-1《质押/转让登记协议》;与保证人刘艳、高新签订了合同编号:DB9101024010500003号《个人保证合同》及合同编号:DB9101024010500004号《个人保证合同》。借款人、出质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09号。贷款人(债权人、质押权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
因借款人新疆青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借款人结清《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借款人新疆青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截止至2024年12月17日仍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小写:4000000元),利息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肆拾元贰角柒分(小写:17840.27元),合计金额人民币肆佰零壹万柒仟捌佰肆拾元贰角柒分(小写:4017840.27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12月1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6日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伊犁卿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樊雄惠与被申请人伊犁卿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5〕29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风险告知书。仲裁请求依法仲裁被申请人支付工资2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设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现定于2025年2月25日11时00分在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田市北京西路344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6日
石西油田石西石炭系油藏2025年开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委托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石西油田石西石炭系油藏2025年开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articles/show/4738?is_preview=1&type=announce。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是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所有社会人士。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环评单位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对工程建设、环境影响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联系人孙工(0990-3896755),环评单位联系人于工(0991-3745121、594641828@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意见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
2025年1月6日
李瑶:
本院在执行原告新疆多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众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多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瑶、周文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 2301 执异 4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李瑶、周文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限额内承担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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