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3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戚俊山(男,身份证号:340621198502014875)、马洁冰(女,身份证号:412724199007216460)
债务人、抵押人戚俊山、马洁冰与保证人新疆宝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志刚、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公江于2015年3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5】年【经一手贷0159】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321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戚俊山、马洁冰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4年9月5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4年11月19日,贷款连续46期/累计57期逾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65003.05元,利息人民币42700.4元,共计欠款人民币207703.45元,以及自2024年11月1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30日
解除劳动合同通告
武磊先生(身份证号:650102198912064513):
根据你个人意愿申请劳动仲裁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仲裁庭征询你本人及我公司意见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你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公司已邮寄送达《告知函》,你依旧未来办理解除手续,现通告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5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来办理,后果自负。
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0日
张金裕:
本院受理原告买合比丁·亚力买买提诉被告张金裕、张金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审判员:古丽那孜·阿布地别克 15739039601
书记员: 靠撒尔·沙那提 18699929064
新源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30日
公 告
我局已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对以下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了送达,但因地址有误或变更等原因未能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工伤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10日。
新疆鸿达昌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伤者:周顺)
河南恩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伤者:奥布力·玉森)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
我局对以下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已经做出行政决定并按规定进行了邮寄送达,但因地址有误或变更等原因未能送达。现予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昆山市张浦镇坤诺环保设备工程部(认定李贵受伤为工伤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
更正说明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公告送达给新疆十方劳务有限公司(法人:魏瑾)关于陈广丰的工伤认定申请,因登记错误,将送达文书登记为《工伤认定决定》,现将公告文书名称更正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
声 明
2023年4月,我公司对天山区城南巷子历史文化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招标,由于投资模式变更等原因,现终止该项目招标程序(此声明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特此声明。
新疆东聚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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