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6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杨克佳(身份证号码:412824199107081415)
我行于2017年7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克佳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47004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起至2047年7月31日止,贷款金额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7年8月1日出具了(2017)新乌证内字第2838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杨克佳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杨克佳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4700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 12月2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杨茗越(身份证号码:650106196709180822)
抵押人:程焕功(身份证号码:150103195104190014)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6年10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茗越,抵押人程焕功及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42900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36年10月20日止,贷款金额壹佰肆拾贰万元整(142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6年10月21日出具了(2016)新乌证内字第387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杨茗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杨茗越,抵押人程焕功及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42900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 12月2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依克热木·库尔班(身份证号码:653001199601241119)
我行于2022年5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依克热木·库尔班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39405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65020120220039405-1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贷款期限为2022年5月18日起至2052年5月1日止,贷款金额叁拾玖万元整(39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6月9日出具了(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依克热木·库尔班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依克热木·库尔班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20039405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65020120220039405-1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2月26日
送达公告
杨新:
米东区征收办现向你送达:1、【杨新(乌鲁木齐市苍松工贸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村、乌鲁木齐市东二环道路(米东段)片区132号图斑内房屋面积测绘(标注)报告】(兆新测字(2014)年七道湾片区工业-026号-1)主要内容:7栋面积为8353.01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在132号图斑范围,土地为租赁土地。
2、【关于乌鲁木齐市东二环道路(米东段)征收项目涉及杨新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评估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杨新、孟英福房产、附属设施及搬迁费总评估值16557783元;其中7栋房屋总建筑面积为8353.01平方米均位于132号图斑范围内。
3、【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米征处先告字(2024第005号)主要内容:杨新需要退回征收补偿款12108756元。杨新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4、【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米征处先告字(2024第003号)主要内容:解除2015年8月28日我办与杨新、孟英福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杨新、孟英福需要退回征收补偿款10749761元。杨新、孟英福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办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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