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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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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寇会宁(女,身份证号码:610115197504036847)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590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804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5000元,借款期限10年。截止到2024年10月31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8期,连续逾期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10月3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9332.83元,逾期利息461.13元,逾期罚息60.67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9854.6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丽屯妮萨·伊麦提(身份证号码:653122199201074283)

  我行于2019年9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丽屯妮萨·伊麦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4091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34年10月9日止,贷款金额贰拾捌万贰仟元整(282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11月4日出具了(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4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阿丽屯妮萨·伊麦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丽屯妮萨·伊麦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409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 12月23日

  新疆恒盛油气管道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杨明友:

  本院在执行杨勤红与被执行人新疆恒盛油气管道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卢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昌吉市全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执异347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 2017)新2301执恢5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3日

  公 告

  新疆犇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州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知云):

  本委受理的刘思政、王成宽、何启明、简怀琴、邓树林、张红梅、邓树林、舒洪菊诉新疆犇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州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知云)工资争议一案(轮劳人仲字(2024)146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新疆犇驰牧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刘恩政工资12810元、王成宽10654元、何启明14995元、简怀琴7011元、邓树林13403元、邓树林13403元、张红梅10000元、舒洪菊10000元,第三人袁知云承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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