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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8
A+ | a核实债务通知书
出典人、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木拉提江·阿不热依木(公民身份号码:652524196303070013)、阿提古丽·热合曼(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7801134185)
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典人、抵押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占军与乙方木拉提江·阿不热依木、阿提古丽·热合曼于2022年7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2038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金为人民币8万元整,期限自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10月24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1.7%,合计费率2.0%,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乙方木拉提江·阿不热依木、阿提古丽·热合曼名下,为乙方夫妻共同共有坐落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1333号4栋3单元503【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18)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81655、0081656号】的房地产。乙方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402号]。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乙方木拉提江·阿不热依木、阿提古丽·热合曼未能按期偿还完毕《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止至2024年12月10日,乙方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354元(利息计算方式:(20000元×0.3%)/30天×177天=354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10日)、综合费用 :2006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20000元×1.7%)/30天×177天=2006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10日),合计人民币 :22360元。另外,公证费、执行费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4506 、13325582356徐新红;(0991)2824506、 13639920752 赵 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2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艾合麦提·卡迪,男(653101197604251634):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4月21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20005586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7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艾合麦提·卡迪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0.00元(肆拾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40年5月13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1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272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10月6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98179.09元(叁拾玖万捌仟壹佰柒拾玖元零玖分)、利息13900.02元(壹万叁仟玖佰元零贰分),本息合计412079.11元(肆拾壹万贰仟零柒拾玖元壹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0月7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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