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2
A+ | a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新疆埃乐欣药有限公司、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郭旺(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811082131)、米恩华(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804154534)、艾波(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12270736)、苗鲁(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824402X)、胡阗(女,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7006053543):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埃乐欣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波及保证人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米在齐,保证人米恩华、郭旺、胡阗、艾波、苗鲁于2022年12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38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3年保字第010038号《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亿贰仟捌佰万元整(小写:228,000,000.00元),借款期限共24个月,自2023年05月12日起至2025年05月11日止。我行于2023年05月3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亿贰仟捌佰万元整(小写:228,000,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2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38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0.2.4款及12.3款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截止至2024年12月2日,借款人连续67天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利息人民币合计金额7,062,933.74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38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规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通知自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
编号:(2024)巴住建防征决字
第 M023号
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征收决定书
新疆鸿鑫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建设的综合办公楼项目(基础埋深<3m),地上总建筑面积项目2617.68㎡,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缴纳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现你单位上述建设项目已建设,无法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根据《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2001年)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据你单位上述建设项目资料,核算你单位应缴纳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9265.20元(2617.68㎡×15元/㎡=39265.20元),实际未缴纳,欠缴39265.20 元。
我局依法送达的(2023)巴住建防征告字第 M023号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事先告知书,已向你单位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现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要求。
根据《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2001年)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现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你单位上述建设项目应缴纳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39265.20元。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巴州住建局办理缴费手续并至库尔勒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缴纳易地建设费39265.20元;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缴费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2日
分类公告
新星惠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140万吨甲醇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告
我公司委托新疆锦绣山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星惠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140万吨甲醇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公众参与信息报纸公示,请公众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全文网络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54oqcTf0
公众意见表下载链接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新星惠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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