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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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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曹刚刚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谷丹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119111812734号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199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按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4年11月6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09361.1元、利息人民币4163.28元、罚息人民币185.23元,合计人民币113709.61。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11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苏凯强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4号签订了合同编号:2023年中保流字1110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中保抵字1110-1号的《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846号。

  因你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4年11月28日仍欠本金300000元、利息7000元(利息计算过程:300000元×2%÷30天×35天=70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11月29日起至本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期间产生的利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区公证处

  2024年12月11日

  阿克苏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阿克苏市红宝利建材部、阿克苏新旺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司、阿拉尔市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阿克苏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阿瓦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乌仲字第114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仲裁员选择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进行,于2025年2月11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阿克苏市南大街信合大厦B座三楼)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并依法裁决。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

  2024年12月11日

  阿拉尔市融汇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彭洪超、刘少海、郑金平、李宁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师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291、292、293号),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由你单位向彭洪超支付佣金3800元(大写:叁仟捌佰元整);2.由你单位向刘少海支付佣金1882.05元(大写:壹仟捌佰捌拾贰元零伍分);3.由你单位向郑金平支付工资68124.34元,4至6月佣金12739.2元、溢价1699.45元,合计82563.08元(大写:捌万贰仟伍佰陆拾叁元零捌分);4.由你单位向李宁支付佣金1900元(大写壹仟玖佰元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西928号

  联系电话:0997-4675390

  第一师阿拉尔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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