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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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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西证执(核)字第128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担保人):新疆福润德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0244418R,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33号,法定代表人卢大新。

  保证人:卢大新,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204276010

  保证人:汪忠玲,女,1962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203086020

  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6月8日与借款人(担保人)新疆福润德百货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卢大新、汪忠玲签订了合同编号:88109912306080001《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展期合同》;合同编号:8810991230608000120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810991230608000120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8109912112070002301《最高额抵押合同》。展期金额为人民币肆仟玖佰玖拾万元整,展期期限为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12月7日。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西证内经字第3194号。

  截止2024年11月26日止,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肆仟玖佰玖拾万元(小写499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壹佰零陆万元整,(小写1060000.00元),逾期罚息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伍拾玖元叁角贰分(小写14459.32元)。截止本处出具核实债务通知之日你们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洁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联系人:李洁

  电话:19099199706

  地址:乌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4年12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小腾,男,1988年07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807094055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欢,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510155784

  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支行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689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刘小腾、张欢已连续1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8月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82851.53元,利息28380.07元,罚息2912.73元,本息合计514144.3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吐尔逊·热合曼,男,1977年0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770313023X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7年2月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191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吐尔逊·热合曼已连续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8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90728.81元,利息9813.22元,罚息1001.82元,本息合计301543.8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6日

  公 告

  昌吉州弘昌盛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牙森·吐尔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莎劳人仲字)[2023]38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请于2025年1月7日17时在莎车县司法局法务中心(火车站旁)二楼仲裁(四合一)庭参加庭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莎车县劳动人事争议种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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