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张晓飞、史晓婷:
借款人(抵押人)张晓飞(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203231014)、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史晓婷(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510261028)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高萍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5]年[40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4074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29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至2035年4月13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28期、累计违约46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8月2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21195.89元,利息28914.69元,本息合计250110.58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额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5日
债务核实函
周玉梅 :
您于2018年1月26日向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贰拾万元整,期限60个月,你们各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我处依法受理了你(们)各方的申请,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8)昌州证经字第147号】。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截至 2024年7月23日,您已连续 逾期未向该行偿还贷款,该行根据上述合同第九条违约的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公司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截止于2024年7月23日):
1、借款本金:200000元;
2、利息:31307.92元;
3、执行公证费:500元;
如你(们)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本处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2339252,联系人:马静。如你(们)没有异议,我处将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 年12月5日
仲裁公告
新疆新湖众新农机专业合作社: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胡建平诉被申请人新疆新湖众新农机专业合作社关于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1楼西侧大厅)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 0994-5828114。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裁决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的[2024]297-2马宏伟、〔2024〕第297-3号方慧、〔2024〕第297-5号陈晓宇、〔2024〕第297-7号郭禹星诉乌鲁木齐天喜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第400号张颖诉中安鑫达京辉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2024〕第449号马红军诉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2024〕第478号刘峰诉乌鲁木齐瀚德冰川商贸有限公司、〔2024〕第588号赵小军诉新疆朗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第642-1号张淞源、〔2024〕第642-2号陈俊皓、〔2024〕第642-3号朱琳诉新疆找点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4〕第650号艾克热木·吾拉木诉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西域馕道馕店、〔2024〕第681号阿卜杜拉·库尔班诉新市区北京中路笨羊倌餐厅、〔2024〕第747号赵永波诉新疆凯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以上被申请人或申请人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上述被申请人或申请人送达以上相应案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河南东路781号4楼),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后非终局案件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终局案件30日内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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