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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则比布拉·艾尔肯:
借款人(抵押人)则比布拉·艾尔肯(男,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8902180218)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高萍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4]年[77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9688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0日至2027年6月20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75期、累计违约104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8月2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55014.8元,利息77379.15元,本息合计232393.95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额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付新奇:
借款人(抵押人)付新奇(男,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505087592)及保证担保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江旺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高萍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3]年[207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6321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3年9月1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346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8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70期、累计违约81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8月2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92917.25元,利息87415.79元,本息合计280333.04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额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生古·阿不力克木,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7312130048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依马木·阿不都拉,男,1968年07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680701015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证经字第22681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生古·阿不力克木、依马木·阿不都拉已连续2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7月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54279.69元,利息43184.35元,罚息7765.08元,本息合计605229.1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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