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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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胡刚、李发玉:

  借款人(抵押人)胡刚(男,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209290018)、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发玉(女,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301160048)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于园于2012年7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2]年[730]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22863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2年7月2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发放贷款874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23日至2027年7月23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63期、累计违约101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8月2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61147.07元,利息200937.79元,本息合计762084.8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额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3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米东) 应急罚〔 2024〕 执-66 号

  被处罚人: 贺德胜,性别:男,年龄:55

  身份证:321083196901025170,邮政编码: 225752,联系电话:15099505999

  家庭住址: 江苏省兴化市昭阳镇新城村南贺一组118号

  所在单位: 乌鲁木齐汇达联盛建材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曙光下村十二巷1653号-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5 月 23 日 17 时 27 分, 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林泉西路与九沟南路交叉口南 400 米新疆兴朋商贸有限公司粉煤灰库发生一起坍塌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 1 人受伤。贺德胜作为乌鲁木齐汇达联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直接责任人,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协调管理, 未进行安全检查。 主要证据有《关于米东盛达东路新疆兴朋商贸有限公司“5·23”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米政函[2024]934 号) 及《米东盛达东路新疆兴朋商贸有限公司“5·23”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 租赁合同、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检查停产企业安全告知书、 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1.5.2 的规定, 决定给予人民币 6000 元( 陆仟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 账号 060101040007174。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

  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温宿县手帮手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委受理温宿县固润砼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乌仲字第1134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仲裁员选择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进行,于2025年1月20日16时(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阿克苏市南大街信合大厦B座三楼)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并依法裁决。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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