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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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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和田诚裕慈惠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赵玉琴等24人与被申请人和田诚裕慈惠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4〕192)。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和市劳人仲字〔2024〕192-1号,和市劳人仲字〔2024〕192-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1赵玉琴工资90754.74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王晓梅工资32388.08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3努斯热提·麦提尼亚孜工资13209.2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4古丽妮萨汗·阿卜杜拉工资28726元。

  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6阿丽耶·吾斯曼17639.78元。

  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7阿米娜·阿不力克工资19333元。

  七、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8奴尔比也·艾尼瓦尔工资20068.4元。

  八、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9巴伊麦古丽·买提亚森工资13138.77元。

  九、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10古丽拜合热姆·伊德日斯工资23403.3元。

  十、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11茹则妮萨·阿卜杜拉工资8842.05元。

  十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12布威热比·拜科日工资18684.3元。

  十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13吴晓梅工资33225.23元。

  十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14奥古丽妮萨·图尔荪托合提工资40129.53元。

  十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15穆凯代斯·图尼亚孜工资7707.46元。

  十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16古丽白合热木·阿不拉工资24463.8元。

  十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17木克热木·苏里坦工资17281.6元。

  十七、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18阿依努尔·奥布力工资27210.3元。

  十八、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19排则古丽·奥布力艾散工资10825.67元。

  十九、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0热孜亚·买买提阿不拉工资14311元。

  二十、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1阿瓦尼萨·阿布都拉工资13209.2元。

  二十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2吾买尔·艾则孜工资6100元。

  二十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23热伊莱·麦麦提艾力工资4358.29元。

  (和市劳人仲字〔2024〕192-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驳回送尼沙.亚生的仲裁请求。

  二、驳回阿卜力克木·阿卜杜米吉提的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关于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的催告书

  新疆卓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韬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4号)和《关于修订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基数的通知》(乌建防发〔2019〕47号)的规定,新疆卓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正威新疆智能终端产业园二期一标段项目的建设单位,欠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1031万元;新疆启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正威新疆智能终端产业园一期项目的建设单位,欠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848.01万元;新疆韬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高导新材料项目的建设单位,欠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681.05万元。

  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分别作出乌经开建缴决字〔2024〕003号、乌经开建缴决字〔2024〕004号、乌经开建缴决字〔2024〕005号《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缴纳欠缴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决定书已于2024年5月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因你单位未履行决定书中确定的缴款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你单位按照决定书确定的缴款金额履行缴款义务。你单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本催告书公告送达10日后,如你单位仍未按照本催告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社会公告。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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