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2
A+ | a33.热合木吐拉·克里木,身份证号:652523********001X,共同债务人:亥比热·艾合麦提,身份证号:652901********1127,积欠本息合计(截至10月末):475770.69元;
34.吴岚鑫,身份证号:650103********1625,共同债务人:张文新,身份证号:650102********1615,积欠本息合计(截至10月末):161391.92元;
35.艾山江·艾力,身份证号:650102********4031,积欠本息合计(截至10月末):317171.05元;
36.施小军,身份证号:330721********1211,共同债务人:胡少云,身份证号:330721********124X,积欠本息合计(截至10月末):492270.16元;
37.伏燕萍,身份证号:650102********0744,共同债务人:刘群,身份证号:650103********2319,积欠本息合计(截至10月末):525648.31元;
38.王桂花,身份证号:650102********4528,共同债务人:张强,身份证号:413022********7016,积欠本息合计(截至10月末):515810.36元;
39.袁理飞,身份证号:342422********1559,共同债务人:李淑娥,身份证号:622426********372X,积欠本息合计(截至10月末):228891.53元;
40.王慧,身份证号:650102********0086,积欠本息合计(截至10月末):190319.34元;
41.张晔,身份证号:650103********3245,共同债务人:许向东,身份证号:650102********0036,积欠本息合计(截至10月末):202941.06元;
42.约麦尔江·亚库普,身份证号:653123********1157,共同债务人:约日古丽·阿卜迪热依木,身份证号:653123********1164,积欠本息合计(截至10月末):31989.28元;
43.钟伟侠,身份证号:413022********42761,积欠本息合计(截至10月末):318444.17元;
44.祖甫卡尔·拜合提亚尔,身份证号:650102********4036,共同债务人:阿孜古古丽·吐尔逊,身份证号:652826********3228,积欠本息合计(截至10月末):79760.12元;
45.马爱梅,身份证号:654321********0027,共同债务人:王天彦,身份证号:510823********8638,积欠本息合计(截至2023年1月10日):54027.44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分行
2024年11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唐芹(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005200824)
被执行人(抵押人):罗刚(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511274714)。
被执行人:新疆瑞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借款人、抵押人唐芹(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005200824)、罗刚(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511274714)及保证人新疆瑞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翁元群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7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9)年房字第0138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6407号】。
借款人唐芹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壹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9年7月15日至2029年7月14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唐芹、罗刚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站前路瑞安大厦办公409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新疆瑞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未到期,现因借款人唐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到2024年11月11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欠款本金114846.75元、利息12460.0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7306.77元(大写:壹拾贰万柒仟叁佰零陆元柒角柒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公司)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公司)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6407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刘晓世、 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22日
遗失公告
1、努尔麦麦提·伊敏遗失教师资格证,证号:20046500140000738,现声明作废。
2、马高飞遗失持枪证,编号:650104901A036,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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