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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乌鲁木齐仁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63643779L,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新华北路201号新台商大厦26楼
抵押人、保证人:新疆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57980270,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52号101室
保证人:戴丽宁,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801211324
保证人:王浩,男,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709152592
保证人:段盼盼,女,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90726304X
保证人:朱桂金,男,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310298579
保证人:戴丽芳,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111121321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4月11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年展字第03061号《贷款展期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671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仟捌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贷款已到期,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仍未偿还完毕以上借款本息,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4年10月25日欠款本金27894687.42元,利息3874475.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1769163.33元,2024年10月25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 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莫春生(军官证编号:空字第0744686号),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94175部队。
债务人、抵押人莫春生(军官证编号:空字第0744686号)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0年5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0)新乌证内字第41874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10月10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99766.95元,利息:731.38元,罚息:17.78元,合计:100516.11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佰壹拾陆元壹角壹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五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艾斯喀尔·托合提(身份证:653123199711081113)
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76WWP44)
我行于2019年9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斯喀尔·托合提,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880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9年10月11日我行给借款人艾斯喀尔·托合提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25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49年10月10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9322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艾斯喀尔·托合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斯喀尔·托合提,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3880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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