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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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徐振庭(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7811174021)
你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JX022051202047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YX022051200010481《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6788号】。截至到2024年9月9日,借款人徐振庭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壹万贰仟玖佰玖拾肆元柒角陆分(小写:412994.7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叁万肆仟贰佰叁拾壹元陆角捌分(小写:34231.68元),罚息人民币:陆仟玖佰贰拾壹元伍角(小写:6921.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肆拾伍万肆仟壹佰肆拾柒元玖角肆分(小写:454147.94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徐振庭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报十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1日
徐如增、张彩荣、张新运、付二勤、曹可可、胡乐涛、郑小蝶、刘琴生、沈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新2323民初157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徐如增、张彩荣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45888.41元(截至2023年11月10日);并以贷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625‰支付自2023年11月11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徐如增张彩荣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978.88元;3.被告张新运、付二勤、曹可可、胡乐涛、郑小蝶、刘琴生、沈俊霞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日
张新运、付二勤、徐如增、张彩荣、曹可可、胡乐涛、郑小蝶、刘琴生、沈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新2323民初157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张新运、付二勤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950.55元、利息16950.06元(截至2023年11月21日);并以贷款本金19950.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625‰支付自2023年11月22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张新运、付二勤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389.01元;3.被告徐如增、张彩荣、曹可可、胡乐涛、郑小蝶、刘琴生、沈俊霞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贵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日
昌吉市希尔特乔尔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希尔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建设、张娟:
本院在执行新疆西部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希尔特乔尔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希尔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申请人新疆西部宝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程建设、张娟为被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1.请求追加程建设、张娟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执4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程建设对其在新疆希尔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3、张娟对其在新疆希尔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日
刘跃进、刘波波:
本院受理昌吉市秦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铭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执异3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王起江、刘跃进、刘波波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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