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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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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罗国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807092514)

  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赵艳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510171827)

  债务人、抵押人罗国强及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赵艳霞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2年11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兴银新个房字(青年路)第201211050250号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兴银新个回字(青年路)第201211050250号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4892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罗国强、赵艳霞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陆万陆仟元整,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4年8月11日向债务人、抵押人罗国强、赵艳霞邮寄了《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用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0月1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1711.02元,利息人民币1081.69元,罚息104.3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2897.0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31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明义(男,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7311021914)

  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苏雪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7404281969)

  债务人、抵押人李明义及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苏雪梅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2年9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兴银新个房字(青年路)第201209170169号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兴银新个回字(青年路)第201209170169号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4688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李明义、苏雪梅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万零玖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4年7月16日向债务人、抵押人李明义、苏雪梅邮寄了《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用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26540.99元,利息人民币9863.86元,罚息146.0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6550.91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31日

  遗失公告

  1.阿依夏木姑丽·艾则孜遗失教师资格证,号码为20116509732000140,现声明作废。

  2.买买提艾则孜·克热木遗失新Q083WW车的加气证,证号QP新Q-2650387,现声明作废。

  3.巴楚县巴楚镇友好小区10号楼2单元603室陶友明(532124199403091318)押金发票丢失,票号:20200604003,金额:1500元,现声明作废。

  4.马云艳遗失毕业证, 证 号:109971201405000475,发证机关:昌吉学院,现声明作废 !

  5.马云艳遗失学位证, 证 号:1099742014000505,发证机关:昌吉学院,现声明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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