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8
A+ | a债务核实通知
新疆芳菲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新):
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因购原料,于2022年07月19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借款贰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2)新昌庭州证融字第885号]。
上述贷款于2023年07月18日到期前,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受此次新冠疫情影响,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贷款银行同意对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贰仟万元整的贷款予以展期,展期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23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贷款展期后的利率按年利率9.36%执行,按月结息。你公司仍自愿为上述展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于2023年7月19日签订了《贷款展期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3)新昌庭州证融字第601号]。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截至2024年9月13日,因该借款已于2024年7月18日到期,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捌万柒仟贰佰柒拾叁元贰角壹分(¥1087273.21)(截至2024年9月13日);
3、自2024年9月14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4年9月14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1.7‰;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壹拾叁元整(¥5913.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公司核实如下事项:1、你公司对借款人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公司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公司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10月28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哈密市木阳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谭占国、张朋霞、谭建华、王新梅
2018年4月27日,哈密市木阳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50万元,期限12个月,借款月利率9.9‰,由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权益的实现,2018年4月27日,谭占国、张朋霞、谭建华、王新梅与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个人类)》,由谭占国、张朋霞、谭建华、王新梅就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哈密市木阳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2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再提供反担保,担保金额250万,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谭占国、张朋霞、谭建华、王新梅就签订的合同向哈密市正信公证处申办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哈密市木阳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但拖欠截止2021年4月23日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人民币174153.76元未偿还。2021年4月26日,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扣划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178399.76元支付给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现代偿人哈密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称,其公司已履行担保义务,有权向哈密市木阳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并有权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反担保人)谭占国、张朋霞、谭建华、王新梅归还代偿款人民币178399.76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联合通知》第五条,本处特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对以上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处提出,未提出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及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哈密市复兴路营丰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刚
电话:0902-2262502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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