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5

A+  |  a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新疆正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明虎(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5804180616)、张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803235222)、张建都(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8602211519)、魏巧娜(女,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008170526):

  我行与借款人新疆正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明虎及抵押人新疆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明虎,出质人、保证人付明虎、张玲,出质人张建都、魏巧娜于2022年12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编号:2022年借字第010102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2年保字第010102号《担保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小写:45,000,000.00元),借款期限共36个月,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我行于2022年12月28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0,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5,000,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68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2年借字第010102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0.2.4款及12.3款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截止至2024年10月12日,借款人连续417天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本息人民币合计金额47,584,110.32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4,68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904,110.32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2022年借字第010102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规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刘少新:

  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因购原料,于2022年7月19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借款贰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2)新昌庭州证融字第885号]。

  上述贷款于2023年7月18日到期前,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受此次新冠疫情影响,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贷款银行同意对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贰仟万元整的贷款予以展期,展期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23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贷款展期后的利率按年利率9.36%执行,按月结息。你仍自愿为上述展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于2023年7月19日签订了《贷款展期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3)新昌庭州证融字第601号]。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截至2024年9月13日,因该借款已于2024年7月18日到期,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捌万柒仟贰佰柒拾叁元贰角壹分(¥1087273.21)(截至2024年9月13日);

  3、自2024年9月14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4年9月14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1.7‰;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壹拾叁元整(¥5913.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10月25日

  遗失公告

  1.买合吐木·吾甫遗失教师资格证,号码为20056509731000416,现声明作废。

  2.故丽拜热木·依斯拉木遗失教师资格证,号码为20056509721000398,现声明作废。

  3.吐尔逊江买买提遗失教师资格证,号码为20026509730000910,现声明作废。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