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苏启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9201095,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太平路东工北二十巷8号1栋3号。
共同还款人:毛青青,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711241024,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北路太平渠东巷911号2栋701号。
保证人:苏占清,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104151052,身份证住址:新疆米泉市太平路东工北二一巷5号。
保证人的财产共有人:张玉琴,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211273224,身份证住址:新疆米泉市太平路东工北二十巷5号。
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与借款人苏启智、共同还款人毛青青、保证人苏占清及其财产共有人张玉琴签订了编号为33012024148955并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米东证经字第5689号 】。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叁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495000.00、逾期贷款利息6397.26,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10月23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苏新安(男,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702126359)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Y012011046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证经字第4289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货款本金349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11年10月13日至2041年10月13日。债务人自2023年5月14日起,截止 2024年8月19日已连续16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4年8月1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81303.87元、利息18085.6元、罚息1718.13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301107.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8月20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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