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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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米东)应急罚告〔2024〕执-60号

  贺德胜(乌鲁木齐汇达联盛建材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5月23日17时27分,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林泉西路与九沟南路交叉口南400米新疆 兴朋商贸有限公司粉煤灰库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贺德胜作为乌鲁木齐 汇达联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理 , 未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关于米东盛达东路新疆兴朋商贸有限公司“5 ·23”坍塌事 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米政函[2024]934号)及《米东盛达东路新疆兴朋商贸有限公司“5 ·23”坍 塌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乌鲁木齐汇达联盛建材有限公司将粉煤灰库租赁给新疆兴朋商贸有限 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 证据二:租赁合同,证明乌鲁木齐汇达联盛建材有限公司将粉煤灰库租赁给新疆兴朋商贸有限公司,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证据三:米东区应急管理局检查停产企业安全告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鸟鲁木齐汇达联盛建材有限公司将粉煤灰库租赁给新疆兴朋商贸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

  证据四:营业执照,证明贺德胜是乌鲁木齐汇达联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气责人、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直接责任人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51.5.2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 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乌鲁木齐市米 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鼎街1018号

  联系人:张前春

  联系电话:13579863182

  邮政编码:830000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通知书

  (米东)应急询〔2024〕执-59 号

  贺德胜(乌鲁木齐汇达联盛建材有限公司):

  因办理贺德胜(乌鲁木齐汇达联盛建材有限公司)“5·23” 一般事故案,请你(单位)于通知之日起次日到米东区应急管理局105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鼎街1018号

  联系人:张前春

  联系电话:1357986318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第九师167团养殖小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第二次信息公示

  我单位委托新疆瑜璟润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第九师167团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环评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进行信息公示,公众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项目环境影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链接:https://gongshi.qsyhbgj.com/h5public-detail?id=418205;公众可前往我单位查阅纸质版报告。

  公众意见表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七团

  农业林业草原和生态环保中心

  2024年10月22日

  遗失公告

  1.巴楚县阿瓦提镇博孜村1组041号(653130198605132238)名下的新QSQ930汽车的加气证遗失,气瓶号CN:CB23319185,现声明作废。

  2.巴楚县阿瓦提镇博孜村1组041号 (653130198605132238)名下的新QSQ930汽车的加气证遗失,气瓶号CN:CB23313143,现声明作废。

  3.比丽克孜·胡达拜迪遗失教师资格证,号码为20096509732000445,现声明作废。

  4.努尔艾合麦提·图尔荪遗失教师资格证,号码为20126509731000176,现声明作废。

  5.帕提姑丽吐尔孙遗失教师资格证,号码为20026509721000394,现声明作废。

  6.穆再排尔·穆合塔尔遗失警官证,证号:168595,发证机关:泽普县公安局,现声明作废。

  7.马赟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为:16523201710122406,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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