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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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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李慧英(借款人、抵押人):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24号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286号。

  因你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4年10月11日仍欠本金600000元、利息7600元(利息计算过程:600000元×2%÷30 天×19天=76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4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10月12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期间产生的利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7日

  声 明

  阿力木江·阿不都米吉提,杨超,熊安丽,巴合加娜尔·唐加热合,邓智超,努尔艾丝马· 麦麦提爱迪日斯,金娜,刘家成,马永刚以上9人旷工已达15日,现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加盟、门店与以上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7日

  莎车壹方居装饰设计工作室:

  本委受理王建波与你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2022]5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莎车壹方居装饰设计工作室向王建波支付工资1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莎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借款催收通知书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花(身份证号:652701196902220024)、担保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卢联合(身份证号:652701196803060037)、新疆诺美信投资有限公司(统一代码号:916501037576961854):

  上述公司及个人于2013年09月03-04日向新疆世纪百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及承担无限连带担保借款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17,000,000元)整。2014年3月1日借款到期后,贵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并再次提交申请,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至本催告发出之日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壹仟柒佰万元整及欠息(2015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按照月息2%计算)3890万元整。

  本公司在此期间多次书面及电话催告还款及付息无果,且贵公司及担保人自2017年07月起不再配合签订催告通知,多次致电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卢联合(身份证号:652701196903060037)均回避不接电话。

  2018年12月28至29日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博乐市北京北路82号海西国际贵公司办公室向实际控制人卢联合当面再次送达向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借款、欠息及担保催告,卢联合收下,事后以文件丢失为由未出回执。见证人:公司相关人员卢浩、卢凤琴、任总、张学东等。2019年3月20日,本公司继续以短信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了借款及欠息催告,均未回复。2021年6月8日本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博乐市北京北路82号海西国际实地催收,公司实际控制人卢联合不在,打电话拒接。2022年3月15日本公司通过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邮寄送达借款催收,贵公司已签收。

  现本公司通过《新疆法治报》登报的方式再次向贵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担保人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再次发出借款本金利息归还催告,请上述人员悉收并执行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新疆世纪百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0月17日

  马成:

  本院受理原告马秀红诉马成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1.准许马秀红与被告马成离婚;2.婚生子马智瑞、婚生女马智轩由原告马秀红抚养,被告马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之前支付婚生子婚生女各1400元直至独立生活止。被告对婚生子婚生女享有探视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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