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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39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辉
保证人: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辉、保证人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236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686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15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7月30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9874.3元;利息人民币2547.95元、罚息人民币53.8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8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8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10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古再丽·依力哈木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4年9月13日签发了(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895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为古再丽·依力哈木(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609224027),执行标的为当金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整;利息:1240元(利息计算方式:(200000元×0.3%)/30天×62天=124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8月21日;综合费用 : 7026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200000元×1.7%)/30天×62天=7026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8月21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10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209766元整。自2024年8月22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1.7%÷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10日
公 告
我处于2024年8月29日受理了高彦兵等人申请办理高云(男,生前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3701251515)遗嘱继承的公证事宜,在审查中发现高云的母亲佘万清(女,生前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2102090022)于2022年8月10日死亡。故佘万清的所有继承人如对高云遗嘱继承有异议,请见报后及时来我处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联系电话:0994-25262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证处
2024年10月10日
注销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举办单位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0102080220803J)拟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联系人:杜霞,联系电话:8803018。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
2024年10月10日
遗失公告
1.泽普县依玛乡卡拉尤勒滚村2组082号吐孙·阿布都拉( 653124197606100439)名下的新Q76956车的加气证遗失,气瓶编号SN:C21A8148/C21A8108,现声明作废。
2.麦盖提县赛麦提·麦麦提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丢失,车牌号:新Q1904,;使用登记证编号为:QP新Q-2609221,气瓶编号为:C7015009,现声明作废。
3.叶城县运马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印章编号:6531260009252,现声明作废。
4.达吾提·买买提遗失律师执业证,编号:16531201210403492,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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