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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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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居来提·艾合买提,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00530261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124号楼2单元401号

  您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下称“债权人”)于2021年4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2021年借字第0702833号《个人借款合同》、2021年保字第0702833号《担保合同》【上述合同以下合称“债权文书”】经本处公证并赋予上述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62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上述债权文书约定:借款人居来提·艾合买提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由居来提·艾合买提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另行出具了《还款暨担保承诺书》承诺:上述债权文书经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逾期不付,债权人可以单方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就债务人借款本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担保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居来提·艾合买提应按照上述债权文书约定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依据债权文书约定,已构成违约。截止至2024年9月25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小写:450000.00元),利息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玖佰柒拾贰元伍角整(小写: 105972.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伍拾伍万伍仟玖佰柒拾贰元伍角整(小写:555972.5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文书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6×天数

  加倍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您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联系人:余文燕、王华

  联系电话:15109913296、13009672661

  公证处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9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王嘉晨,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603270519

  抵押人(保证人):王景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007120515

  抵押人(保证人):孙向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07120525

  被执行抵押物:

  1、米东区稻香南路西九巷79号2栋2层2单元201的房地产

  2、米东区碱沟西路122号1栋1至3层,-1层;2栋1层的房地产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于2022年6月24日与借款人王嘉晨、抵押人(保证人)王景峰、孙向霞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535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借款人民币伍佰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2年6月24日至2025年6月23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个人借款合同》13.2条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4年5月25日,借款人王嘉晨尚欠借款本金5600000.00元,利息576572.64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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