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4

A+  |  a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索金山(身份证:650104197811065013)

  我行于2013年1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索金山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0386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3年1月18日我行给借款人索金山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22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米证字第00199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索金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索金山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0386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9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艾力夏提·帕哈提(身份证号码:650106199607190038)

  我行于2022年6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力夏提·帕哈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4464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6月30日起至2042年6月1日止,贷款金额肆拾玖万元整(49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7月29日出具了(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8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艾力夏提·帕哈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力夏提·帕哈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2004464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相均(身份证号码:650105196805110035)

  我行于2017年8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相均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5388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9月6日起至2037年9月5日止,贷款金额叁拾玖万元整(39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7年9月6日出具了(2017)新乌证内字第350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李相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相均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5388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4日

  启东市强盛机械有限公司、巴州满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如则·穆萨诉启东市强盛机械有限公司、巴州满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轮劳人仲字(2024)1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本委定于2024年11月4日上午10时30分在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巴州满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想林诉巴州满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资一案(轮劳人仲字(2024)99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巴州满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王想林支付拖欠的工资16000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28号

  天山区胜利路鲜樱桃餐饮店: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1335号(热比古·艾买尔)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1月15日上午11时(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一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