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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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书

  被执行人(借款人):卢新明(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6501170054)

  被执行人(共同借款人):徐燕(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6309240040)

  被执行人(抵押人):吴天新(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31018161X)

  被执行人(抵押人):傅德雯(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108162524)

  被执行人(抵押人):张新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2052330)。

  被执行人(抵押人):邹明芳(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50625004X)

  借款人卢新明(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6501170054)、徐燕(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6309240040)、抵押人吴天新(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31018161X)、傅德雯(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108162524)、张新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2052330)、邹明芳(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50625004X)与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MCON202001171487656号 《个人借款合同》及编号为SUBC202001170578752号《借款抵押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07号】。

  借款人卢新明、徐燕向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柒佰万元整;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卢新明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5号西-3栋4层B单元2等2处)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张新伟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5号西-3栋A-202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吴天新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5号西-3栋A-201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徐燕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24号19层三座2203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卢新明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24号21层三座2404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现因借款人卢新明、徐燕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到2024年8月23日,尚欠债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916466.31元、利息981686.2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898152.56元(大写:柒佰捌拾玖万捌仟壹佰伍拾贰元伍角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公司)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公司)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07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刘晓世;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9月23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26号

  新疆动能跳动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1312号(王馨慧)、第1313号(缪凯莉)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二倍赔偿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1月6日上午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二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3日

  遗失公告

  1.斯迪克·库尔班 (身份证号:652722198407280231)遗失新疆旅游出租汽车集团四分公司开具的承包车辆(车号为:新AOT979)押金收据一张 ,金额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开具日期:2023年3月25日,现声明作废。

  2.新疆大慧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机场路支行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8980001934901)遗失。特此声明。

  3.亚力坤·外力遗失毕业证,编号:109941200306000200,发证机构:新疆工程学院,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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