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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0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崔琪,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8907160012
你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兴街支行于2019年7月23日在鸟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LMQ13P10120190074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21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货款本金24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9年12月6日至2039年12月6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3年6月20日起,截止2024年7月24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期及以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4年7月3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15671.37元、到期利息人民币11889.06元、罚息人民币479.52元、欠息复利人民币403.68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28443.6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8月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达吾列提别克,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209104412
热依扎·托海,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910115029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兴街支行于 2019年11月21日在鸟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LMQ13P10120190142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97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货款本金28万元整,贷款期限为 2019年11月22日至2044年11月2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3年8月起,截止至 2024年5月8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期以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华夏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4年5月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58671.78元、到期利息7826.65元、罚息131.62元、欠息复利200.94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266830.9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5月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20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24号
新疆抖达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253号(帕坦木·托合提)、第254号(孜拜旦木·热扎克)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25号
乌鲁木齐聚彩纷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970号(李梦影)、第971号(努尔比耶·艾力)、第972号(比拉力江·麦麦提明)、第983号(吐马热斯·吐热克)、第1034号(依力哈木·沙丁)诉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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