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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9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张玉环
抵押人:乌鲁木齐市神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凯伦
借款人张玉环(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303274723)、抵押人乌鲁木齐市神界商贸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张玉环向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肆佰玖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抵押人自愿以本人名下自有不动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为此,本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594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佰玖拾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4年12月15日到期,截止至2024年7月16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构成根本违约,经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向张玉环邮寄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债务人尚欠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7100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640859.91元,合计本息人民币511291.65元。
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7月1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805555×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708333×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赵生强
根据您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于2022年08月01日签订的编号为2022年借字第0441133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您向我行借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月应按月付息,按计划还本方式还款。
现截止至2024年08月30日,我行已连续6期累计6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借款合同》中专用条款第33条“违约情形”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借款合同》中第二十六条“违约处置”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4年08月30日,您应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370000元、利息人民币13723.95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 383723.95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2024年9月10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共同债务人:穆立江、顾俊献
抵押人:王慧
根据您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于2022年12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2022年借字第0441172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您向我行借款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月应按月付息,按计划还本方式还款。
现截止至2024年09月02日,我行已连续6期累计6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个人借款合同》中专用条款第33条“违约情形”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借款合同》中第二十六条“违约处置”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4年09月02日,您应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997500元、利息人民币41458.58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 1038958.58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2024年9月10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9日
昌吉市阿黛拉网套加工店:
本院在执行陈向东与昌吉市阿黛拉网套加工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唐维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对(2024)新2301执2952号案件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申请执行标的等值货物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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