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7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青格里,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70511001X
共同还款人(抵押人、承诺人):乌兰·切岱,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606110022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4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62021100005112102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600020219000000605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2034号。于2022年6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62021100005112102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协议之补充/变更合同》,并经本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18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850000元,借款期限1年。根据《个人借款合同》中第八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7月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08948.93元,逾期利息25212.77元,罚息5251.09元,贷款本息合计339412.79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4年7月9日);偿付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27日
新疆沃地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巴州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冯秦波、冯亮、冯亦君、蒲小波、杨泽新、附建新、廖学秋、王伍良、何宇诉新疆沃地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巴州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轮劳人仲字(2024)1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本委定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12时在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新疆沃地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犇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冯秦波、伍大位、张仁全、李龙、杨泽新、附建新、冯亮、王伍良、赵龙春诉新疆沃地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犇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工资争议一案(轮劳人仲字(2024)1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本委定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08号
乌鲁木齐小星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839号(李婧)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遗失公告
1.喀什木易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31260013932,现声明作废。
2.叶城县创惠农产品购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专用章遗失,章号:6531260007417,现声明作废。
3.新和县瑞博商行法人刘艳玲遗失私章,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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