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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沈广伟(身份证号:659001197111165412)
债务人、抵押人沈广伟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741002400001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540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7月23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400257.08元,利息41768.28元,罚息2493.26元,复息3357.29元,合计447875.91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8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汪长虹(身份证号:654201197803051826)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汪长虹,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启军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131009300001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889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7月23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97437.31元,利息9605.78元,罚息1.46元,复息3.42元,合计307047.97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8月19日
公 告
(2024)新2325破001号
2024年8月12日,奇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疆富民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智慧”)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为管理人。本案采用简化审理程序,富民智慧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9号金碧华府A座20层2003室,联系人:马先生,联系电话:18139016515;段女士,联系电话:15848102755。
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富民智慧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024年9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更改时间或地点,将委托管理人另行通知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9日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绿色环保氯乙烯合成转化装置项目位于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阿拉沟沟口圣雄同心工业园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内。本项目将圣雄氯碱一期氯乙烯车间东北侧VCM合成框架的8台低汞催化剂的转化器拆除,改造为4台金基催化剂转化器,并配套建设转化器庚烷撤热设施。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根据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征求项目所在地公众对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时长为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董工15559489008,邮箱2560042541@qq.com。
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9日
公告函
梁玉华(原新疆景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宋浩杰(原新疆景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黄永德(原新疆景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李景彬(原新疆景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你单位职工查秀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受理。因你单位无人签收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公告米劳人仲字[2024]第394号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11日下午北京时间16时,遇节假日顺延。如你单位届时30分钟内无人到庭,则按你单位缺席审理裁决。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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