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新疆正达拖拉机组装有限公司
保证人:黄晓玲
保证人:李伟东
保证人:陈志刚
保证人、出质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债务人新疆正达拖拉机组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志刚;保证人黄晓玲、李伟东、陈志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波及出质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波与贷款人、债权人、质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展期还款协议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692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8月8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7999999.55元,利息0元,罚息173420元,应收应计罚息33930元,合计8207349.55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债权人、质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保证人及出质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8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被执行人:倪军、丁俊娟
你们于2015年3月5日与工商银行哈密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申请借款17万元,期限180个月,贷款利率 4.54%。双方就签订的合同向哈密市正信公证处申办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贷款人按约向倪军、丁俊娟发放17万元的贷款。
现贷款人称,截至2024年7月21日,该笔贷款已累计违约23期,尚欠本金、拖欠利息、罚息共计90141.76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联合通知》第五条,本处特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对以上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处提出,未提出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及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哈密市复兴路营丰大厦三楼
联系人:朱娇娇
电话:0902-7191023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8月16日
公 告
马年新、王海霞: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年新、王海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年新、王海霞名下的位于昌吉市60区2丘52栋3单元2层2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价格为602819.33元的基础上下浮10%以542537.4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司法网络拍卖,若上述房产有共有权人(如夫妻产权共有、承租人、公有旧房原住户、原产权单位等),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院提交优先购买权申请,若未提交则视为放弃权益。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6日
公 告
罗登祯、牛金梅、罗鹏、齐洁、新疆宁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登福、王玉兰、罗登祯、牛金梅、罗鹏、齐洁、新疆宁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呼图壁县和庄汇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通知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为:停止执行位于呼图壁县宁都花园小区7幢2单元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1、1001 号房,并解除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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