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2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李红军(身份证号码:432426197407163290)
抵押人:李珍华(身份证号码:650103195908204424)
我行于2015年10月19日与借款人李红军、抵押人李珍华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33005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5年11月2日我行给借款人李红军发放个人房抵贷-消费贷款18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新证经字第18075号公证书;2024年7月30日,作出(2015)新证经字第18075号补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李红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李红军、抵押人李珍华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33005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8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马新军,公民身份证号码:654123198403023276
被执行抵押物:位于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0号24幢2单元5-9的房地产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1年3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新军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3157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7月20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450819.76元、利息3814.73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8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牛建新,男,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6803151051
保证人:闫建英,女,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6904202540
保证人:樊顺安,男,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7003051057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7月19日与借款人牛建新、保证人闫建英、保证人樊顺安签订了《农户 贷款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6451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7月20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3811.47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8月12日
白明宇、程盼盼:
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建国诉被执行人白明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建国,请求拍卖担保人程盼盼名下位于昌吉市69区3丘11栋2单元4层402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议价价格为450000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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