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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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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87号

  借款人(抵押人):梁琴琴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梁琴琴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了编号:(2017)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9629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6462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梁琴琴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20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那拉提街454号香悦湾商住小区A-3号住宅楼1单元1202室的房产,贷款期限自2017年3月13日至2037年3月13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6月1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4 年6月18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7月1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50931.10元,利息人民币2458.94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57.17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照《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7月2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 8月7日

  核 实 债 务 通 知 书

  债务人、抵押人:何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8207284977)

  债务人、抵押人:樊明花(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61206084X)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

  债务人、抵押人何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8207284977)、樊明花(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61206084X)及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9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4004180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34593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7月22日,尚欠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58166.30元(大写:壹拾伍万捌仟壹佰陆拾陆元叁角)。

  现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五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 2825790 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8月7日

  遗嘱核实函

  李莉、李云、李丹、李霞:

  您的父亲李金明于2003年1月13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证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位于伊宁市解放路和平街174#院26#一单元属于其所有的一半房产及屋内所有物品指定由其配偶古苏木(古力苏木)一人继承,现李金明已去世,古苏木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白杨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需要向您核实相关信息如下:

  1、您对该公证遗嘱有无异议;

  2、李金明在2003年1月13日至去世期间是否订立过新的公证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3、李金明的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4、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5、有无其他法律规定的影响遗嘱效力的情况。

  请您于接到本核实函的通知后15日内书面回复我处。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回复或回复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我处将视为您对现有公证遗嘱相关内容无异议,我处将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执行现有遗嘱。如您有新的公证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或对现有公证遗嘱的内容不认可,欲通过法院诉讼等方式处理遗产继承事务的,请书面告知并随附相关材料(新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等),我处将不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执行现有遗嘱。

  盼复。

  联系人:陈刚 13109072700

  邮寄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斯大林街二巷白杨公证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白杨公证处

  2024年8月7日

  遗失声明

  1.巴楚县马木提·艾克热木(653130198008171298)遗失新QP1874正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CN026494车辆识别号LC6PCJK2990040242声明作废!

  2.巴楚县阿布都热合曼·阿布里孜(653130197201140034)遗失新QV9697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8B030050车辆识别号LP7HCKZ21B0101967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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