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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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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15号

  借款人(抵押人):齐小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齐小平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3019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86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5812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11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12月7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93618.89元,利息人民币9996.66元,罚息人民币2023.0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8月5日

  和振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振新、和振军、张锦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和振军名下位于昌吉市56区3丘46栋6层6单元6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评估价格为326698元的基础上下浮10%以294028.2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司法网络拍卖,若上述房产有共有权人(如夫妻产权共有、承租人、公有旧房原住户、原产单位等),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院提交优先购买权申请,若未提交则视为放弃权益。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5日

  吕兴发:

  原告吴占国诉吕兴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5056号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地暖工程款 434543.28 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151546.9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含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第一至第二项请求共女586690.3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11时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5日

  公 告

  新疆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轮台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耿传毫诉新疆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轮台分公司工伤赔偿金一案(轮劳人仲字(2024)1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本委定于2024年9月13日上午10:30在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03号

  新疆财势道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1140号(海里切木·依地热斯)、第1141号(米克热阿依·吾麦尔)、第1142号(再努尔·亚库普)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9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二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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