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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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 债 通 知

  申请执行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新疆绿之源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出质人):朱鹏杰,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3251212

  被执行人(出质人):宝尔江·铁流,男,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106255318

  被执行人(保证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人):新疆铭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人):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新疆绿之源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出质人)朱鹏杰、宝尔江·铁流以及被执行人(保证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新疆铭源投资有限公司、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MCON202112234081671《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SUBC202112231379970《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借款人)新疆绿之源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出质人)朱鹏杰、宝尔江·铁流及被执行人(保证人)乌鲁木齐市成基实业有限公司、新疆铭源投资有限公司、哈密市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184号。根据合同、承诺书内容,被执行人(借款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发放了借款。

  申请执行人称,截止到2024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利息合计人民币5,313,306.5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5,313,306.58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下发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的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邮寄送达为五日内、直接送达为二日内、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为二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4年7月22日。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业务三部

  联系人:李娇艳、郭洁

  电话:0991-2828190、

  0991-2316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9日

  马卫国: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店文与被执行人张国、马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店文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卫国名下位于昌吉市60区3丘46栋1单元18层18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价格为 751803元的基础上下浮15%以639032.55 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司法网络拍卖,若上述房产有共有权人(如夫妻产权共有、承租人、公有旧房原住户、原产权单位等),请于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交优先购买权申请,若未提交则视为放弃权益。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9日

  遗失公告

  ●赵成宇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证号:U650013400,出生时间:2020年7月9日13时45分,出生医院:乌鲁木齐凤凰妇产医院,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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