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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6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
周海滨于2015年7月21日与工商银行哈密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申请借款23.7万元,期限15年,贷款利率4.2%。之后双方就签订的合同向哈密市正信公证处申办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贷款人按约向周海滨发放23.7万元的贷款。
现贷款人称,截至2024年4月21日,该笔贷款已累计违约13期,尚欠本金、拖欠利息、罚息共计:154968.30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联合通知》第五条,本处特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对以上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处提出,未提出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及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6日
(2024)新2301破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石存定的申请于2024年7月23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新疆三只羊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为新疆三只羊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三只羊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至2024年8月30日,向新疆三只羊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昌吉市长宁南路19号华业大厦5楼;邮政编码:831100;联系人:马庆伟律师,联系电话:13909946099;高亮律师,联系电话:1550994823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三只羊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疆三只羊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9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昌吉市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更改时间或地点,将委托管理人另行通知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6日
吴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颜生与被执行人吴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7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颜生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4)新0104执恢64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0104执恢648号(拍卖措施)和新疆新土智联(2023)房估字第168号评估报告主要内容:1.拍卖被执行人吴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2977号紫金城-恒轩·紫和园15栋2单元601室(权证号:兵(2018)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010687号)不动产;2.新疆新土智联(2023)房估字第168号评估报告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2977号紫金城-恒轩·紫和园15栋2单元601室的评估值为740721元(评估方法比较法、收益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届满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6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331008
曹佳容(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您于2017年11月7日从我行借款 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元整 ,(合同编号为gd201709287196)。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6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331009
陈鹏举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您于2017年9月27日从我行借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元整,(合同编号为gd201709237126)。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6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331010
袁宁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您于2017年11月7日从我行借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合同编号为gd201710117226)。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6日
遗失公告
1.杨展荣遗失护士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码:200965026341,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健康卫生委员会,现声明作废。
2.李秀林遗失护士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码:200965026338,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健康卫生委员会,现声明作废。
3.新疆昊天晟食品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编号:6540025009928,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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