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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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文(身份证号码:650121198706071711)

  保证人:张学兵(身份证号码:65012119620727171X)

  保证人:文 静(身份证号码:65012119611215174X)

  我行于2010年11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文及保证人张学兵、文静及新疆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0000130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0年11月19日给借款人、抵押人张文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30年11月18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新证经字第4141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张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文及保证人张学兵、文静、新疆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52010000130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7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赵志鹏(身份证号码:622301198710094416)

  抵押人:黄钦艳(身份证号码:612524198607103824)

  我行于2017年12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志鹏,抵押人黄钦艳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6622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8年01月02日给借款人、抵押人赵志鹏、抵押人黄钦艳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236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01月02日起至2038年01月01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43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赵志鹏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赵志鹏,抵押人黄钦艳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6622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7月24日

  李顺星:

  原告张爱琴与被告李顺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李顺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爱琴医疗费49234.32元、护理费1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疾赔偿金153640元、交通费250元、误工费288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费用,共计254224.32元。2.驳回原告张爱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5元,由被告李顺星承担2557元,由原告张爱琴承担3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4日

  公 告

  云南井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进龙与你单位工伤赔偿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案件定于2024年9月11日16时30分在本委(阜康市南华路碧琳城正门对面办公楼二楼)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按缺席裁决。

  阜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4日

  公 告

  昌吉市大良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郭蓉蓉与你单位因经济补偿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4年9月6日16点30分(北京时间)在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陈玉强、姚岚于2020年4月29日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签订编号为6599991Q220042580764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申请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期限5年,贷款年利率7.43%。之后合同各方自愿就签订的合同向哈密市正信公证处申办公证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2020年4月29日贷款人按约向陈玉强、姚岚发放人民币20万元的贷款。

  现贷款人称,截止2024年7月5日,该笔贷款已逾期67天,尚欠本金50110.05元,拖欠利息及罚息991.75元。据司发通(2000)107号《联合通知》第五条,本处特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及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处提出。如超过3日未提出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及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复兴路义乌小商品城三楼

  联系人:王刚 电话:2262502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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