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3
A+ | a公 告
杨新东: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杨新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新东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新疆国信志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新国志房评字[2024]第1-027号)。此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载明被执行人杨新东名下登记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南三巷22号2栋7层3单元714室,房地产住宅评估价值484676.13 万元,评估报告有效期自2024年7月16日至2025年7月16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蓓,身份证号码:650102199203310042
债务人、抵押人马蓓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807247993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2212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7月9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636184.09元,利息:74099.69元,罚息:39.91元,复息1196.42元,合计:711520.11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七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 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355271 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
霍世永,身份证号码:620503198611156417;
雷旭霞,身份证号码:620503198708196466
保证人:新疆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霍世永、雷旭霞及保证人新疆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云跃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811088840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898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7月2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41080.96元,利息:20241.19元,罚息:4485.34元,复息1769.97元,合计:267577.46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七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 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355271 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3日
昌吉市三毛五毛老甘火锅店、甘世林:
原告沙依巴克区平川路一鸣调味品配送中心诉昌吉市三毛五毛老甘火锅店、甘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因与你方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4779号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 (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74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74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480元(2023.12.26-2024.1.25计1个月,174000元×2%×1=3480元);4.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损失6200元(包含:律师代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打印费等);5.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保全费1460元、保全保险费 1000元;(以上合计:188240元);6.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以17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9日上午11时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3日
杨舒涵、吴红芬:
本院受理的 (2024)新2301民初3376号原告南玲与被告杨舒涵、吴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舒涵、吴红芬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7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13日上午10:30时在本院执行局四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3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马兴瑞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乌兹别克斯坦撒马尔罕州州长图尔济莫夫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新疆各界热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 电子送达破解“送达难”
- 自治区召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干部大会
- 自治区召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干部大会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