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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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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选

  保证人:张俊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5707150519。

  保证人:魏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5308150562。

  保证人:张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610301631。

  保证人:张岩,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210030531。

  申请执行人(下称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方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选及保证人张俊选、魏华、张峰、张岩于2021年9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03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1年保字第010103号《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215,000,000.00元),贷款期限共60个月,自2021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82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经查,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亿玖仟陆佰万元整(小写196,000,000.00元);于2021年10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玖佰万元整(小写9,000,000.00元);于2021年12月8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小写4,500,000.00元);于2022年1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元),截止到2024年6月25日,贷款人向借款人共计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亿壹仟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11,500,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我处提交的《执行申请书》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103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0.2.4款及31.1.3款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该合同14.1.3条规定的违约事件,贷款人根据该合同第12.3款及13.2、13.4款条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

  为此,贷款人于2024年6月27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并于2024年7月3日在新疆法制报总第6643期上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7月10日,贷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238,896,599.43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211,5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7,396,599.43元)。同时, 申请执行人要求主张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388889)*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388889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394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 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马莹莹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2日

  公 告

  (2024)新0102民初3839号

  阿卜杜如苏力·图尔荪阿西木:

  本院受理原告帕米尔·买合素木与被告阿卜杜如苏力·图尔荪阿西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0102 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2日

  昌吉市都衣佰汇服装店、吴剑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沙依巴克区奇台路李铃童装店与被告昌吉市都衣佰汇服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8474元;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7日16点30分在本院执行局四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9日

  遗失公告

  1.赵晓东遗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警官证,警号:013682,现声明作废。

  2.伊犁蓝鲸鱼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6540025048945,现声明作废。

  3.余建国遗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996年颁发的《乌鲁木齐市铁路公安处劳动服务公司工贸储运中心》(注册号:298782446)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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