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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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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贾青山,男(62230119820112391X)

  李梅花,女(622301198703063769)

  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4493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9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贾青山,抵押人李梅花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万元(肆拾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51年6月20日止,由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5月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23604.44元(肆拾贰万叁仟陆佰零肆元肆角肆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423604.44元(肆拾贰万叁仟陆佰零肆元肆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5月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东旭,男(652722198501140016):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4243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749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李东旭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6万元(壹佰壹拾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46年11月1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3年5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265天,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2月1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038892.94元(壹佰零叁万捌仟捌佰玖拾贰元玖角肆分)、利息34849.18元(叁万肆仟捌佰肆拾玖元壹角捌分),本息合计1073472.12元(壹佰零柒万叁仟肆佰柒拾贰元壹角贰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10日

  白元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科诉白元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4) 新2301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白元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建科代偿款95570元,并以实际未偿还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张建科自2022年5月25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2.驳回原告张建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2元,由被告白元成承担2190元,由原告张建科承担31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白元成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0日

  遗失公告

  1.谷海鹏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6501202310646039,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2.巴楚县木合嗒尔·吐孙(653130197402090870)遗失新QU5992正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1A00319,车辆识别号:LAPXCH957B0003355,现声明作废。

  3.巴楚县木合嗒尔·吐孙(653130197402090870)遗失新Q8C699二轮 摩托车,发动机号:2807684,车辆识别号:LBBPEJ6G0CB208294,现声明作废。

  4.巴楚县木合嗒尔·吐孙(653130197402090870)遗失新Q5B838正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819797,车辆识别号:LBBPEJ6K2CB234822,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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