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5
A+ | a债务核实通知
高雷、宋梅:
借款人、抵押人高雷、宋梅、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金禹于2017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709137034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0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1年5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35期,截止至2024年4月1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272121.88元,欠付利息人民币42879.58元,罚息3732.86元,复息6169.18元,合计本息人民币324903.5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4月1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
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5日
孙海明、呼图壁县芳草湖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乌鲁木齐友好顺鑫驾驶培训学校:
原告宋敬红与被告孙海明、呼图壁县芳草湖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乌鲁木齐友好顺鑫驾驶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687号),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因与你们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73088元,以上共计17308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5日
石胜杰:
原告杨秀莲与被告石胜杰、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3)新2301民初94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服金额21093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5日
周克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勇、宋锐、车冠雄、任珍、马建伟、胡萍、周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由新疆宏信致远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宏信致远房估字 (2024) FY 第003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的内容为:周克阳名下位于昌吉市8区3丘6栋3单元2层202室房产的评估价为488568元,7653元/平方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5日
孙昌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怀庆与被执行人孙昌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怀庆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孙昌莉名下位于昌吉市66区1丘4栋6单元6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价格 263418.5元基础上下浮20%以210734.8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5日
温宿县富鑫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肖力、何定保、李军、李小军、李栋、李辉文、唐诗光、秦国立、肖兵、肖永光、蒋荣成、吴红春、袁仕富、王现中:
本院在执行新疆天惠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宿县富鑫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温宿县富鑫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新疆天惠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追加肖力、何定保、李军、李小军、李栋、李辉文、唐诗光、秦国立、肖兵、肖永光、蒋荣成、吴红春、袁仕富、王现中为(2019)新2301民初 5745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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