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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4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马彦(借款人):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2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0126408593《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0258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4年1月16日仍欠本金人民币88350.65元、利息人民币3763.8元、罚息人民币6450.3元,合计人民币98564.75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
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小玉(身份证号:620321199606013020)
我行于2020年11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小玉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018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0年12月11日我行给借款人李小玉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58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50年12月10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1212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李小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小玉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4018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7月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赵立宣(身份证号:652327197904011118)
抵押人:赵立宣(身份证号:652327197904011118)
抵押人:魏建荣(身份证号:652327197807240621)
我行于2016年2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立宣,抵押人魏建荣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0548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6年3月29日我行给借款人赵立宣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7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米证字第362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赵立宣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赵立宣,抵押人魏建荣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0548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7月4日
新疆新冀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工艺和设备调整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告
新疆新冀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新冀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工艺和设备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对其进行公众参与信息公示,请公众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与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或建议。联系方式:(邮箱:536552041@qq.com)。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
https://share.wciyun.com/gh24AG64
纸质版报告书可通过邮箱查阅。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新疆新冀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2024年7月4日
公 告
新疆奥洋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莎车县艾尔肯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委受理赛麦提·热则克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莎劳人仲字[2024]129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1.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8月20日下午17:00分在莎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莎车县建设路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莎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
王亚龙:
本委受理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与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2024)乌仲字第0507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仲裁员选择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进行,于2024年8月22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阿克苏市南大街信合大厦B座三楼)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并依法裁决。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
2024年7月4日
遗失公告
●泽普县奎依巴格乡亚斯墩林场艾尔肯·阿卜力孜 名下的新QE6698汽车的加气证遗失,气瓶号CN:C019167,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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